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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约定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因胡某某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增加抚养费。执行期间,曹某某提交胡某某私下录制的承认转移资产及高消费的视听资料,证明其实际收入远超申报水平。胡某某辩称收入下降,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胡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执行及子女生活成本增加导致的抚养费调整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通过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双方围绕胡某某隐匿财产及收入状况展开质证。曹某某重点出示了胡某某承认转移资产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胡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执行查控结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胡某某确认此前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抚养费由3000元调整为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胡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因隐匿财产产生的执行费用共计2万元;三、双方就本案抚养费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程序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过错行为,法院可据此认定其具备更高的抚养能力,从而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对遏制恶意逃避抚养义务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