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徐某某搬离并拒绝沈某某探视,且长期隐匿孩子行踪。沈某某曾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由沈某某抚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执行期间,徐某某以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拒绝配合交付孩子,并声称沈某某不具备抚养条件。沈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某某交付孩子并配合探视。徐某某提交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沈某某曾有过激言行,试图阻碍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及家庭矛盾,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异议及调解事宜。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展开质证,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反驳家暴指控,徐某某提交微信截图证明沈某某情绪不稳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释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及暴力抗法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回归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孩子交付沈某某抚养;沈某某承诺改善沟通方式,每月允许徐某某探视两次;若徐某某再次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沈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确认互不追究此前因抚养权争议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执行的边界,强调在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前提下,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积怨。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以所谓“家暴”为借口恶意阻挠合法执行,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及对执行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