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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曾同居并育有一子,后关系破裂。林某主张马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故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马某支付抚养费。马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不存在暴力行为,且林某无稳定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法定不利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马某实施家暴。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其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重点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严格审查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若主张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即便存在情感纠纷,亦不必然导致抚养权变更,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