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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麻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刘某长期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受损,且刘某收入显著增加。麻某认为原抚养费标准过低,且刘某的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刘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拒绝承认家暴事实,认为麻某无权单方面变更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及心理咨询报告,申请对刘某的暴力行为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进行鉴定。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状况,但未能提供反驳家暴证据的有效材料。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原告麻某直接抚养;2. 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刘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得在子女面前实施任何暴力或不当言行;4. 双方确认此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审理抚养费及抚养权纠纷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置于首位。即便被告收入增加,若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实质性解决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