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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婚后感情破裂,谭某长期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婚生子谭小某由其抚养,谭某支付抚养费。杨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谭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未尽抚养义务。谭某辩称杨某收入不稳定,且自己具备抚养条件,拒绝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认为,鉴于谭某存在家暴情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杨某抚养更为适宜。同时,谭某有固定收入,应承担相应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杨某重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出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的家暴事实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抚养费数额提出抗辩。合议庭结合证据与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子谭小某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时,应将施暴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优先保护受害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家暴事实中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