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焦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原告,非军人方)与焦某(被告,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谢某享有每周探望权。离婚后,焦某以谢某曾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为由,长期阻挠谢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通过修改孩子学籍信息、变更居住地等方式规避执行。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特殊在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涉及过错损害赔偿背景下的探望权阻碍,争议焦点在于军人配偶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执行难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学校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证明焦某阻挠探望的电子数据证据链,焦某则提交了证明谢某存在重大过错的相关材料。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是否存在法定中止情形展开书面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纠纷的特殊性。虽然原告撤诉,但揭示了在军人配偶存在过错背景下,非军人方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困境。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提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注重证据固定,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特殊考量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