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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朱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婚生子尚处哺乳期。焦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朱某某以孩子年幼、需稳定生活环境为由,长期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焦某某提交了一段朱某某无故阻挠探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其行使权利受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边界及执行难点。鉴于孩子尚小,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双方矛盾激化,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确探望方式与时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伦理,且事实较为清楚,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焦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核实了被告阻挠探望的具体情节,并综合考虑了哺乳期子女的特殊生理需求及被告的抚养现状。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孩子尚处哺乳期,为避免诉讼对抗进一步影响孩子成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探望权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权利的实现,更重视子女身心健康的最大化。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提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兼顾子女利益,通过协商而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