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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陈某某抚养。离婚后,沈某某发现陈某某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且该暴力行为直接波及未成年子女,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沈某某认为陈某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陈某某辩称其已改正错误,具备抚养条件,不同意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如何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社区调解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孩子造成的心理阴影。被告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且无再犯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家庭暴力背景下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家暴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此类案件警示施暴者,家暴不仅是婚姻过错,更是剥夺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律始终将儿童权益保护置于首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