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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周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麻某抚养,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麻某认为原定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孩子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遂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周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履行原判决义务为由拒绝。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及离婚后抚养费调整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孩子学校收取的补习费及医疗费票据等书证,证明生活成本显著上升。被告周某提交了其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原标准之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麻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此协议内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随物价上涨而增加的实际需求,又维护了军婚家庭的稳定,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