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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张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张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博某某认为张某某无法履行家庭义务,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张某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权,认为其虽不在家,但经济条件优越且祖父母可协助照顾。博某某提交工资流水、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及视频作为书证,证明其实际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敏感性,法院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抚养能力证据。原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日常抚养记录等书证;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父母协助照顾的书面承诺。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陪伴时间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在抚养权判定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抚养情况而非仅凭经济条件或军人身份,体现了司法对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