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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原系夫妻,何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时约定由徐某某抚养。后因何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徐某某发现何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不明债务,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划分债务。何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已调回内地,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何某某长期不在家、债务流水及收入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据;被告何某某提交调令及还款计划。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何某某的抚养能力变化及债务性质,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综合评判子女最佳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抚养;二、被告何某某所负部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不予共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当军人一方因职业原因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