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彭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彭某抚养。离婚后,董某以彭某存在家庭暴力历史、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经查,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但事后已深刻反省并长期接受心理干预,目前无再犯记录。董某主张彭某暴力倾向未除,要求将孩子变更至自己名下。双方就孩子意愿及实际抚养条件产生激烈争议,董某遂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案件进入执行关联的后续审理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董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彭某存在家暴风险。彭某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违规证明、近期心理评估合格报告及稳定收入证明,反驳董某主张。双方围绕“家暴历史是否持续影响抚养能力”及“孩子最佳利益”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标准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而非单纯追溯过往过错。即便存在既往家暴情节,若当事人已有效矫正且当前具备良好抚养条件,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抚养关系,避免频繁变更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审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