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徐小某,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徐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其服役期间不宜离婚,且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陈某某认为徐某某长期不在家,未尽抚养义务,且自己具备更稳定的经济条件与陪伴时间,更适合抚养孩子。此外,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属存在争议,涉及继承与析产问题。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存在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客观事实,以及原告收入稳定、居住条件优越的证据。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仍可判决离婚。同时,确立了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与陪伴时间的裁判标准,对涉军家事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