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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关系破裂,焦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彭某在双方分居期间,通过多次小额转账及虚构债务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含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收益),涉嫌隐匿财产。焦某申请对彭某银行流水进行审计,并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及财产转移线索。彭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不存在法定过错,且财产已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一方隐匿财产是否构成损害赔偿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焦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亲子鉴定意见。针对彭某提出的财产已消耗抗辩,法院要求其提供完整支出凭证,因其未能举证,法院采信了焦某关于财产隐匿的主张。双方经法院释法析理,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焦某直接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2. 彭某承认隐匿部分财产,同意在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向焦某多分得30%份额;3. 彭某一次性支付焦某损害赔偿金若干元;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时,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及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