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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涉外抚养权变更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中国籍)与孙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周小某由孙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支付抚养费。2021年,孙某某携子移居海外,周某某以孙某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且存在不良嗜好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孙某某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孙某某抗辩称其在国外工作系为子女积累教育基金,且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本案涉及涉外因素,核心争议在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及涉外婚姻中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视频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孙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债务用途;孙某某提交国外工作证明、汇款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债务为共同债务并证明其履行抚养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某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抚养,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抚养权变更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边界。法院强调,父母一方移居国外并不必然导致抚养权变更,需综合考量实际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情感联系。同时,厘清了涉外婚姻中个人经营债务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