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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沈某某独自抚养,曹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及医疗支出显著增加,沈某某多次要求曹某某承担更多抚养费用并明确抚养权归属,遭曹某某拒绝。曹某某主张孩子非其亲生,拒绝承担任何抚养义务。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孩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并分担大额医疗及教育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及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及前期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关系及孩子出生事实。被告曹某某虽口头否认亲子关系,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书证及被告消极应对的态度,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非婚生父女关系;二、非婚生女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三、被告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四、孩子产生的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驳回被告曹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亲子关系争议中,若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