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韩某独自抚养孩子,陈某未支付抚养费。韩某起诉要求陈某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鉴于陈某系现役军人,且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韩某申请不公开审理。审理中,陈某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身份,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陈某出庭应诉,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原告韩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原则的参照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兼顾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隐私审理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程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