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邓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邓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邓某某独自抚养,赵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现赵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同时提出若抚养权归其,邓某某需配合办理财产分割方案中的房产过户手续。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简单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邓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及近期生活开销凭证等物证,以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处于哺乳期不宜变更环境。原告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状况。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调解意见后,认为原告撤诉意愿明确,遂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和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效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