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被告收入波动,原告主张增加子女抚养费。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实际收入高于申报水平,并主张因哺乳期母亲照料成本高,原固定金额不足以保障子女生活。被告辩称收入下降,拒绝增加。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及计算基数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特殊需求下的抚养费合理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重点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收入鉴定意见及哺乳期护理费用清单;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反驳。合议庭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实际生活需求的陈述,全面审查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处于哺乳期且无证据证明另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法院对单方面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审慎态度。裁判强调抚养费调整需以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为基准,哺乳期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增加的法定事由,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稳定与实质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