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黄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黄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高某某发现黄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黄某某擅自将双方共同继承的遗产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孩子生活条件显著恶化。高某某认为黄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自身经济状况改善,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黄某某辩称其已尽力照顾孩子,拒绝增加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家庭暴力及财产争议,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证据。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黄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财产滥用情况;黄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开销单据。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是否存在虐待情形展开质证,调解员据此梳理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黄某某继续抚养婚生子;2. 原告高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被告黄某某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妥善管理家庭财产。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和财产混同的复杂情形下,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矛盾。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不仅考量支付方能力,更重视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及抚养方的履职情况,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