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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韩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韩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曾某某因工作变动收入大幅降低,且韩某某作为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实际抚养能力受限,孩子教育及医疗支出显著增加。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000元。韩某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享有军人津贴及公积金,具备足额支付能力,且孩子近期参加高额兴趣班,费用不应由单方承担。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必要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工资流水、银行征信报告及孩子近期大额支出凭证;被告提交了军人津贴证明、公积金缴存记录及兴趣班缴费单据。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如孩子生活状态视频)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曾某某之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费调整的裁判标准,平衡了军人特殊职业身份与子女权益保护。法院在书面审理中综合考量双方实际收入、军人津贴性质及子女实际需求,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稳定支持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