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主张探望权,但王某某以赵某某存在不良债务且无固定住所为由,长期阻挠探望,甚至拒绝沟通。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权。案件审理中查明,王某某虽对赵某某的债务承担提出异议,但未能证明赵某某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损害。双方矛盾激化,王某某多次在探望现场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子女产生心理焦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执行难点,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赵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记录及子女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长期阻挠探望的事实;王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债务纠纷判决书,试图证明赵某某经济状况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阻挠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影响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赵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王某某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优先性,指出父母间的债务纠纷不得成为阻挠探望权的合法理由。法院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权益,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司法介入在保障探望权落实中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