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博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博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博某及其父母照顾,蒋某仅偶尔探望。后因蒋某要求增加探望频率并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博某拒绝配合,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抚养权并判令博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父母责任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上诉人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与抚养环境;被上诉人博某则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学校记录及祖父母协助照顾的证言,主张维持现状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判定上仍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实践强调,改变孩子既有的稳定生活环境需有充分理由,单纯的经济优势不足以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体现了对儿童身心稳定性的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