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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曾存在跨国恋爱关系,期间于某赴境外工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某在境外期间与高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后双方关系破裂,于某返回本国定居,高某独自抚养女儿。高某主张女儿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于某否认亲子关系,称女儿系高某与他人所生,且高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权归属争议,核心在于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居住国外的签证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主张抚养权及亲子关系。被告于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排除于某为生物学父亲。鉴于亲子关系不成立,法院重点审查高某提供的抚养能力证据,包括收入证明及亲属协助抚养意愿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亲子关系确认是前置条件。若亲子鉴定排除生物学父亲关系,原告基于亲子关系提出的抚养权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依法驳回诉请。同时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对证据形式及鉴定程序的严格审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