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胡某某抚养,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孩子因受惊吓出现严重心理创伤,需持续接受专业心理治疗。曾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不足以覆盖孩子激增的医疗及教育支出,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0元,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心理咨询记录。胡某某辩称其无暴力行为,且曾某某收入未显著增加,拒绝提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曾某某提交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实孩子因家庭暴力导致焦虑障碍,需长期干预。胡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特殊情节对子女实际生活需求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曾某某每月向胡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庭暴力背景下,法院应充分考量子女身心健康受损带来的额外医疗与心理干预成本,依法支持抚养费的合理增加。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隐私及特殊权益的优先保护,通过不公开审理降低二次伤害,彰显司法温情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