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曾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曾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现江某某以女儿处于哺乳期,且曾某某收入显著增加为由,诉请增加抚养费。曾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增,且江某某主张缺乏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是否应随子女成长阶段及父母经济状况变化而调整,特别是涉哺乳期子女的特殊需求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收入状况稳定且无显著增长;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哺乳期护理费用清单等电子证据,主张增加抚养费。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经书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双方达成新合意而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家事纠纷柔性化解的理念,提示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优先解决子女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