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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林某主张探望权,但张某以林某曾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其探望,并单方面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执行。林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望权。张某辩称,鉴于林某在离婚诉讼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其探望行为可能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且双方存在未决财产纠纷,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是否应受前序财产纠纷履行情况的影响,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构成阻却探望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了过去半年的探视被拒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张某无正当理由阻挠。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资产转移凭证,主张林某存在过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财产纠纷与探望权的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双方矛盾较深,法院引导双方就探望方式及财产后续处理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张某同意林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探望孩子,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2. 林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某完成剩余共同财产的分割手续,并支付相应折价款;3. 若林某未按期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张某有权中止探望直至义务履行完毕;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此前因探望或财产纠纷产生的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匿财产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因财产纠纷而当然中止,但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中通过附条件方式平衡双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及“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避免将探望权异化为财产博弈的工具,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