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约定陆某享有探望权。然陆某在子女处于哺乳期期间,多次强行探望,甚至采取偷拍、监视等极端方式,严重干扰母亲于某及婴儿的正常生活秩序。于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利于婴儿身心健康,遂诉请法院确认陆某探望权行使受限,并主张因陆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合理边界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陆某提交了一段其在小区门口拍摄的视频资料,试图证明其仅进行短暂停留且未接触子女,以反驳“强行探望”的指控。原告于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受惊哭闹记录及邻居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哺乳期特殊生理阶段,综合评判双方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探望权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限制过度干扰性探望。同时,厘清了探望权纠纷中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界限,强调非直接抚养方需通过合法、温和方式行使权利,维护母婴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