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长期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孙某身心受损。孙某在遭受暴力后,通过手机录音、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等电子数据固定证据。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孙某主张赵某存在家暴行为,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并要求赵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否认家暴事实,认为孙某证据不足,且主张自己经济条件更优,应获得抚养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抚养权并索赔。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庭审中,原告孙某重点提交了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医院电子病历等电子数据,以证明赵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伤害后果。被告赵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询问了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赵某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维护家庭伦理与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