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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尚处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沈某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曹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沈某某主张在哺乳期由自己直接抚养子女更为适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沈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曹某某申请证人出庭,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沈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最终流向曹某某个人账户且未用于家庭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证据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的特殊性。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复杂债务认定,若原告自愿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准许。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及重大权益处分时,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