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此前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马某某抚养。后因马某某长期在境外工作,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婚内过错行为,何某某认为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提交马某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存在过错及何某某具备更优抚养条件的证据。马某某辩称其仍保留监护意愿,但承认实际照料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直接抚养权的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审理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物证,包括马某某在境外的居住证明、通讯记录缺失记录以及其婚内过错的相关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其不适合直接抚养。被告马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其经济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居住安排、探视权行使及抚养费支付进行协商,力求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婚生子由何某某直接抚养;二、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马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何某某应予配合;四、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当一方长期缺席子女生活且存在过错时,法院优先考量“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支持变更抚养权。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维护了亲子关系的和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