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韩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韩某抚养。后谢某发现韩某在女儿哺乳期结束后,长期将孩子交由无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照顾,且存在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谢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韩某辩称其工作繁忙但已妥善安排照料,并提交了谢某在探视期间情绪激动的录音作为反证,主张谢某不适合直接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直接抚养人是否具备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客观条件及是否存在法定不利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卷宗及部分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关于韩某家庭环境不稳定的证明及韩某过往报警记录;韩某则提交了谢某探视时的录音资料,试图证明谢某情绪不稳定。双方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核心标准进行了书面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再审审查阶段,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达成私下和解而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时,可裁定准许撤诉。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