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非军人)与孙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吴某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吴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物价上涨为由,起诉要求将月抚养费从2000元调整为5000元。孙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履行原判决义务为由拒绝。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抚养费标准调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吴某提交子女学费发票、医疗单据及当地生活水平证明,并申请对子女实际支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其主张的合理支出范围。孙某提交军人工资条及原离婚判决书。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幅度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孙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子女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同时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非军人方子女权益保障与军人方实际负担能力,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