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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高某涉外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高某长期滞留境外,麻某以高某收入显著增加为由,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高某抗辩称其虽在境外工作,但需承担高额房贷及赡养义务,且原约定已充分考虑其支付能力。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抚养费动态调整争议,高某主张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抵扣部分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管辖。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高某境外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收入大幅增长。高某则提交境外贷款合同、赡养协议及汇率波动说明,反驳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显著增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合理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抚养费调整中“收入增加”不等于“支付能力增强”的裁判逻辑。法院严格审查境外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强调抚养费调整需综合考量实际负担与子女实际需求,防止滥用诉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平衡双方权益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