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与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博某某与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蒋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博某某及其父母主要照料,蒋某某仅偶尔探望。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博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孩子长期由其抚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蒋某某支付抚养费。蒋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尚在哺乳期,应由母亲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特殊生理阶段下的抚养权归属及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博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博某某提交了医院出生证明、日常抚养照片、社区居住证明及医疗记录等书证,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义务。蒋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哺乳期特殊保护”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女由博某某直接抚养;三、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纠纷中应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即便母亲处于哺乳期,若父亲长期实际抚养且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法院可判决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儿童权益实质保护的价值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