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承担。特殊情节在于,女方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然而,徐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隐匿财产及未尽抚养义务情形,并申请对李某某的经济能力及抚养环境进行鉴定。双方对债务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徐某某认为李某某应承担主要债务,而李某某辩称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李某某,徐某某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协助交付子女义务,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重新划分抚养权及债务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激烈辩论。徐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抚养能力评估鉴定意见书》,主张李某某不具备稳定收入来源,不利于子女成长。李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反驳鉴定意见中关于其经济状况的认定,并强调哺乳期子女随母生活的生理需求。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关联性,听取了双方关于债务性质的补充陈述。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生女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总额为50万元,由徐某某承担60%,李某某承担40%;3. 徐某某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子女交还李某某,并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及复杂债务分担及抚养权变更的执行异议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稳定生活环境,又明确了债务分担比例,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