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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冯某某拒绝徐某某探视子女,并擅自将孩子带离原居住地,导致徐某某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及行使探望权。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明确探望方式。审理期间,徐某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孩子生活现状的视听资料,证明冯某某存在阻碍探望的行为。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双方矛盾激化,法院需对抚养关系及探望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情复杂且涉及非婚生子女重大权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该资料记录了冯某某拒绝探视及转移子女居住地的过程,具有证明力。双方未进行开庭质证,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效力进行了综合评判,重点考量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实际抚养状况。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虽然最终因原告撤诉结案,但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探望权纠纷中,法院注重通过书面审查快速厘清事实,为类似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与实体结合的参考范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