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徐某直接抚养。董某主张探望权,但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身体虚弱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董某认为徐某恶意阻挠,遂诉至法院。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子女未满两周岁,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未厘清的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徐某担心探望导致孩子情绪波动或债务纠纷波及子女。董某要求每周探望一次,徐某则坚持需待哺乳期结束或债务厘清后方可探望,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探望权行使陷入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质证。被告徐某提交了一份由三甲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鉴定意见,证明婴儿目前处于特殊生理期,频繁探望可能影响其生长发育。原告董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提交离婚判决书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探望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时,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法院在书面审理中充分考量医学鉴定意见,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质贯彻,为类似涉孕期或哺乳期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