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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曾存在跨国婚恋关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马小某。2022年,孙某某携子回国定居,马某某因工作原因滞留海外,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孙某某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经济压力巨大。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产生严重分歧,马某某主张探视权但拒绝承担主要费用,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己并判令马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送达及出庭存在客观困难,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联系被告但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跨国汇款记录、境外居住证明及孩子日常开销票据等电子数据证据,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成本。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了形式审查与逻辑推断。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马小某由原告孙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使父母未缔结婚姻,不直接抚养方仍须承担抚养费。在涉外送达困难时,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结合电子证据链,高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非婚生子女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