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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徐某抚养,李某承担部分债务。离婚后,李某发现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多次在醉酒状态下对孩子进行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李某认为徐某已不具备适宜抚养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徐某应承担更多家庭债务。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李某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验伤报告及邻居证言等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证明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不适合抚养的事实;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起居照片,主张自身抚养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家暴案件中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要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严格审查,为类似案件中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提供了证据采信参考,警示监护人不得以暴力方式对待未成年子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