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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马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期间,马某某多次对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孙某某身心受损并被迫离家。现孙某某诉至法院,主张非婚生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马某某支付抚养费。马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随其生活更稳定,但承认存在肢体冲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抚养优势。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暴力情节对抚养权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对子女成长环境的潜在危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孙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马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情节在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中的负面评价作用,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使父母未缔结婚姻关系,施暴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将处于不利地位,司法实践坚决保护受害方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