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王某某与现役军人配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博某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主张抚养费及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财产系个人所有,且因涉军婚姻特殊性,请求法院慎重处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背景下财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王某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涉案房产登记于其名下且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积蓄,主张不属于共同财产。原告博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财产用于共同生活。法院经审核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博某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涉案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博某某人民币十万元;三、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亲子关系确认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体现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与抚养纠纷,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