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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朱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朱小某。双方分手后,朱小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与陪伴时间,诉请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与双方实际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曾支付部分费用及沟通抚养事宜;被告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视频、学校老师证言及收入证明,佐证其实际抚养状况及经济能力。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证据所反映的抚养意愿与实际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朱小某继续由被告朱某某直接抚养;2. 原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原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被告应予以配合;4. 双方互不追究既往抚养费差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在二审调解中,法院注重查明未成年人实际生活状态,优先尊重孩子既有的稳定生活环境,通过调解方式灵活确定抚养权与探望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