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陈某直接抚养。韩某主张探望权,但陈某以韩某曾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长期阻挠探望。韩某认为其探望权受法律保护,暴力行为已获刑事判决确认且不影响其作为父亲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每周探望一次。陈某提交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证明韩某存在暴力倾向,主张暂停探望以保护子女安全。双方对探望方式及频率争议较大,且涉及家庭暴力这一特殊情节,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隐私,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证明其暴力行为已受惩处且具备探望资格;被告陈某提交了多次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韩某存在现实危险。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协调,但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调解未果,转入书面审理程序,重点审查暴力情节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的探望权纠纷中,法院需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与安全。即便暴力行为已受法律制裁,若直接抚养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探望可能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或心理阴影,法院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暂时驳回或限制探望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方及子女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