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何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9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陈某某抚养。何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免除或减少抚养费支付义务,长期拖欠抚养费。陈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补付拖欠抚养费并确认后续支付标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抚养费债务的具体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双方存在调解基础,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聊天记录及何某某收入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何某某实际收入状况及拒付事实。何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服役期间收入较低的相关材料,辩称履行能力受限。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及军人配偶/伴侣的特殊保护边界。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何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陈某某之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自2023年1月起,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同居关系解除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减损。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案件的特殊关怀与实质化解矛盾的导向,通过调解平衡了子女权益保障与军人实际履行能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