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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沈某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沈某某拒不悔改。2022年,沈某某再次对江某某实施严重暴力,致其轻伤二级,江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家暴系夫妻争吵所致,且江某某存在过错,拒绝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江某某不服,以新证据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沈某某的暴力行为符合法定过错情形,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再审期间,江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沈某某长期施暴的事实。沈某某质证时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损害赔偿适用条件进行重点调查,审查了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的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驳回江某某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三、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一审未支持损害赔偿,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提交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家庭暴力),法院应依法改判支持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受害方的权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