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周某某主张赵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近期有转移共同财产迹象,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遂申请变更抚养权。赵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系周某某为争夺抚养权捏造,并强调自己经济稳定、陪伴孩子时间充足。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分歧,周某某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请求法院重新评估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周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财产流水作为物证,主张赵某某存在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赵某某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收入证明,反驳家暴指控并证明抚养条件优越。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对子女生活的影响。鉴于周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某存在法定不宜抚养情形,且原判决已生效,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执行阶段,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方可变更抚养权。法院严格审查家暴与财产转移证据,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滥用诉权干扰正常抚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