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博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董某主张该女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博某否认亲子关系,并指控董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及分手后,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董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财产异常变动,博某则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及财产去向说明进行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涉及复杂的身份关系与财产纠纷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平台生成的电子签名文件。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数据完整性进行鉴定,以查明财产流向及沟通内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防止滥用诉权的平衡。法院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证据链,强调在涉隐私家事案件中,当事人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防止以诉讼为名行恶意转移财产或骚扰之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