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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麻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麻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随麻某生活。吴某主张其享有探望权及共同抚养权,并要求麻某支付抚养费。麻某以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且吴某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权认定,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父的抚养义务履行方式及探望权的行使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外因素及案情复杂,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吴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亲子关系及收入证明;麻某提交孩子生活状况照片及外籍身份证明。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探望频率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享有对非婚生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接孩子共同生活两天;二、被告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吴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确立了涉外背景下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标准。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稳定生活环境,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