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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系夫妻,林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林小某现年8岁,由林某父母协助照顾。朱某主张林某因部队驻防偏远、长期出差,无法亲自履行抚养义务,且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学业与身心健康,故诉请变更抚养权。林某辩称其虽服役但享有探亲假,且父母照顾得力,坚持不变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的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林某部队驻防证明、孩子近期成绩单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林某长期缺席孩子生活。林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休假安排表及祖父母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证明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这一核心焦点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变更婚生子林小某由朱某抚养,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当军人一方因客观原因长期无法履行直接抚养义务,且变更抚养关系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时,法院可依法支持变更。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